(2015)沈铁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工业小区北。法定代表人:刘国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晓彤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