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3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阴华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华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华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江阴华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阴华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价款1,171,295.10元,此款由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前支付271,295.10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30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付清;二、上述应付款被告如未按期支付,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还需补偿原告100,000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3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35.42元,由被告负担(于2015年2月12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江阴华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因负债在本市多家法院有被执行案件,债务数额巨大,其名下位于本市杨浦区三门路XXX号及本市浦东新区泰谷路XXX号的多处房产均设有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本案也已轮候查封。除外之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在他处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再次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红兵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