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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调确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程邦富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程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调确字第00015号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安邦,公司负责人。申请人:程邦富,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余东和,东至县香隅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5与21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和申请人程邦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和申请人程邦富因劳动争议,于2015年5月18日经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和申请人程邦富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18日解除;二、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申请人程邦富人民币40000元(4个月工资),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三、本调解为终结性调解,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