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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陆贤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王春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贤石,王春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陆贤石。法定代理人黄亚芳。委托代理人王建平。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责人赵武振。委托代理人任超楠。原告陆贤石诉被告王春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茅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贤石的法定代理人黄亚芳及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被告王春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涡阳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贤石诉称,2014年9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王春峰驾驶牌号为皖S6某某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崇明县某某镇某某公路、某某村某某号门口处与原告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0月20日,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春峰各负事故同等责任。2015年3月24日,原告伤情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陆贤石因交通事故致轻度智力缺损(IQ6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已构成某某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如下经济损失:医药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130.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4800元、代理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72052.8元(21192元/年×17年×20%)、误工费10596元(1766元/月×6个月)、护理费5400元(60元/天×90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王春峰驾驶的皖S6某某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已向被告人保涡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要求被告人保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超过部分由被告王春峰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病历本、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交通费发票遗失说明;修理费发票及清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口本复印件;聘请代理人合同及代理费收据。被告王春峰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未垫付过费用,亦未支付过现金。代理费过高,不愿意承担。其他赔偿项目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人保涡阳支公司书面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具体的赔偿项目发表如下意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同意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均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可6000元;交通费由法院依法酌定;车辆损失费原告未提供鉴定报告,仅凭修车发票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物损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认可;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请主张的事故发生事实、责任认定、车辆投保信息、伤残鉴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损失的核定:一、原告主张医疗费16130.46元。本院经审核,原告的医疗费为15874.46元(扣除伙食费256元),予以确认。二、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经审核,原告的主张并无不当,予以确认。三、原告主张营养费2700元。本院认为,根据营养费每天20元—40元标准,结合鉴定意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四、原告主张误工费10596元、护理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72052.80元。被告人保涡阳支公司表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五、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被告王春峰的过错程度,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为6000元。六、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因治疗发生一定交通费具有合理性,故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对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七、原告主张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对衣物损失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被告人保涡阳支公司不予认可,故对该项主张不予确认。本起事故确实造成原告电动自行车损坏,故对电动自行车修理费酌定为600元。八、原告主张鉴定费4800元、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鉴定是为查清案件事实,属必要,故原告主张的鉴定费4800元,本院予以确认。代理费是因本起事故发生后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赔偿数额及本案的难易程度,对代理费酌定为2000元。本院认为,交通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安全。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春峰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皖S6某某正三轮摩托车已向被告人保涡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人保涡阳支公司赔偿保险责任限额,依法予以支持。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王春峰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以本院确认的数额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陆贤石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72052.80元、误工费人民币10596元、护理费人民币54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04848.80元;二、被告王春峰赔偿原告陆贤石医疗费人民币587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8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鉴定费人民币4800元,计人民币13754.46元中的60%即人民币8252.7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1025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38.50元,由原告陆贤石负担人民币80元,被告王春峰负担人民币135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茅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