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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葡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葡民初字第70号原告刘XX。被告王XX。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雪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子女,现已成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仍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子女,现已成年,原、被告现已分居一个月左右。上述查明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在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双方不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因此,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刘XX的离婚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