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闫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闫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王某甲,居民。原告:王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采薇、梁然然,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枣矿集团高庄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局干警,与关系。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宋永贵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