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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闫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闫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王某甲,居民。原告:王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采薇、梁然然,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枣矿集团高庄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局干警,与关系。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宋永贵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