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