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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