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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振明与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郑小杨、徐庆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明,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郑小杨,徐庆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陈振明,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燕燕。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57299575-2。法定代表人董一平,系公司经理。被告董一平,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小杨,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庆返,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振明与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郑小杨、徐庆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振明的委托代理人张剑平、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一平、董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小杨、徐庆返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振明诉称,要求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郑小杨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徐庆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辩称,借款属实,经济困难,没有偿还能力。被告郑小杨、徐庆返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4日,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因缺乏资金向原告陈振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徐庆返作为担保人。同日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徐庆返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捺手印。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董平只支付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未能偿还。审理中,原告对利息的请求变更为: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另查明,被告董一平、郑小杨于2005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转帐交易凭证,以及原告、被告董一平在法庭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向原告陈振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能偿还,有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出具借条一张为据,事实清楚,被告董一平应当偿还。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现原告要求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董一平、郑小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董一平、郑小杨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董一平、郑小杨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徐庆返为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向原告陈振明的借款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真实,保证合同有效,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徐庆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庆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郑小杨追偿。被告郑小杨、徐庆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郑小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振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认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徐庆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庆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郑小杨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德化县平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一平、郑小杨、徐庆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献人民陪审员  林承锻人民陪审员  林克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燕萍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借款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