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玉海与杨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海,杨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海,男,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杨正清,男,汉族,住襄阳。申请执行人王玉海与被执行人杨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正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正清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