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1219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周升康,男。法定代理人:李晓霞(曾用名李霞,申请执行人之母),女。被执行人周家亮(曾用名周加亮,原告周升康之父),男。申请执行人周升康与被执行人周家亮抚养费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30日作出(2013)莒民一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家亮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周升康与周家亮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