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辉与张某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辉,张某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85号原告陈某辉,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张某菊,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辉诉被告张某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辉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辉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陈某辉负担。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