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平与钱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沈建锋,钱华,襄阳建楚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25-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沈建锋。被执行人钱华。被执行人襄阳建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锋,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娟珍,任该公司经理。本院(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沈建锋、钱华、襄阳建楚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武文斌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武文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建锋、钱华、襄阳建楚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将沈建锋、钱华、襄阳建楚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5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