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东虎、殷大明与倪晋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东虎,殷大明,倪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原告:刘东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殷大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倪晋彪,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刘东虎、殷大明与被告倪晋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东虎、殷大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要求倪晋彪及时给付工程款,倪晋彪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给付,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刘东虎、殷大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虎、殷大明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虎、殷大明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