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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月群与刘统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群,刘统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刘月群。被执行人:刘统弼。申请执行人刘月群与被执行人刘统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