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35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保定白沟新城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我们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进一步破裂,经常吵架甚至动手。我曾向被告王某甲提出离婚要求,但被告王某甲不同意,我们勉强和好。到2015年我们的矛盾越演越烈,被告王某甲多次阻挠甚至跟踪我上班,给我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被告王某甲还将我囚禁在家中,并对我实施家暴进行恐吓威胁。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们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孙某所诉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有小矛盾也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我没有威胁恐吓原告孙某。如果判令离婚,婚生女应归我抚养,原告孙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我对原告孙某提交的王帅打的两张条有异议,因为我弟弟名叫王涛。房子是归我父亲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保定白沟新城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3生育女儿王某丙。上述事实有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虽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偶有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王某甲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孙某未向本院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双方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孙某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