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冷惠莉与孙连第、任延钧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惠莉,孙连第,任延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2503号申请执行人:冷惠莉,女。被执行人:孙连第,男。被执行人:任延钧,女。申请执行人冷惠莉与被执行人孙连第、任延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118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任延钧在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款项17437元(系他案的执行款)。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