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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姜宝兰与王愚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愚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宝兰。委托代理人李卫东,天津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愚江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华苑新城程华里的管辖权确实属于西青区,行政、小区管理属于程村,治安属于李七庄派出所,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华苑新城程华里1-2-502,该地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为南开区红旗南路华苑新城程华里1-2-502,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无误,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