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德根与江苏元昇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根,江苏元昇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刘德根,无业。委托代理人葛宏明,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元昇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合欢大道21-1。法定代表人陈世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根与被告江苏元昇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根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刘德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卓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