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合业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与陆晓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982-1号原告:浙江合业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饶素珍。被告:陆晓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志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业冶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晓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合业冶金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040元减半收取计28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20元,由原告浙江合业冶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刘德滨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