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闫锦亮、朱得荣等与张秀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锦亮,朱得荣,张秀梅,姚燕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95号原告:闫锦亮,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朱得荣,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凤银,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梅,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姚燕飞,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锦亮、朱得荣与被告张秀梅、姚燕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秀梅、姚燕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锦亮、朱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0元,本院减收6355元,由原告闫锦亮、朱得荣负担6355元。审 判 长 侯 涛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