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英德尔公司与张金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海省英德尔种羊有限公司,张金,晁永朱,何芫邦,都兰县察苏镇上滩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省英德尔种羊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兰县。法定代表人:李玉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都兰县。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晁永朱,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湟源县。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芫邦,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都兰县。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都兰县察苏镇上滩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樊寿,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青海省英德尔种羊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金、原审被告晁永朱、何芫邦、都兰县察苏镇上滩东村村民委员会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青海省英德尔种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庞世峰审判员 周志华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