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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875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加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