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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一博与被告邵艳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博,邵艳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徐一博,住所地前郭县。被告邵艳娇,住所地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一博与被告邵艳娇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传唤原告到庭,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原告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