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一博与被告邵艳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博,邵艳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徐一博,住所地前郭县。被告邵艳娇,住所地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一博与被告邵艳娇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传唤原告到庭,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原告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