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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诉前调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诉前调字第00003号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法定代表人:许根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应武,公司员工。被告:XX成,男,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本院诉前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汪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朱爱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