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小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戚师超与李晓辉、牛业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师超,李晓辉,牛业泉,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小民初字第57号原告戚师超,居民。被告李晓辉,居民。被告牛业泉,成年。被告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24号众成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师超诉被告李晓辉、牛业泉、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师超以与三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师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师超撤回对被告李晓辉、牛业泉、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戚师超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