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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瑞平与田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杨瑞平,男,农民。被告田国栋,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平与被告田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杨瑞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星审 判 员  都 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