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晓伍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董晓伍,邱翠英,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童旭东,董满红,安庆市铜鑫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裴全徐,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016405—0。法定代表人:方庆亮,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石门湖农场,组织机构代码58610533—5。法定代表人:董晓伍。被执行人:董晓伍,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镇月山大道西路被执行人:邱翠英,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三期铸造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895149—9。法定代表人:童旭东。被执行人:童旭东,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镇被执行人:董满红,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镇月山大道西路被执行人:安庆市铜鑫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玉虹街,组织机构代码77110738—3。法定代表人:裴全徐。被执行人:裴全徐,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市府路被执行人:杜琼,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壕埂街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在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江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解除其对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在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江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