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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锦绣城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锦绣城大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七路交口远航商务中心12号楼12-3-4。法定代表人朱云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希文,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锦绣城大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甘肃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春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发,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锦绣城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锦绣城大酒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天津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殷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