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戴玉玲申请宣告戴伟俊死亡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玉玲,戴伟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镜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戴玉玲(戴正珍、李珍),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戴伟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戴玉玲申请宣告戴伟俊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戴玉玲诉称:申请人戴玉玲与被申请人戴伟俊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戴伟俊至今未婚,父母已双亡。被申请人戴伟俊于1999年1月27日从福建泉州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杳无音讯。家人曾四处寻找,于1999年1月29日在泉州晚报上刊登寻人启事,一直没有其下落。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戴伟俊死亡。申请人戴玉玲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张、芜湖市公安局镜湖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戴玉玲是戴烟墩和曹静娴之女;证据二:曹静娴的干部履历表证明申请人戴玉玲和被申请人戴伟俊的身份情况,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证据三:泉州市殡葬管理所火化证,证明申请人父亲戴烟墩和母亲曹静娴已死亡;证据四:2014年4月21日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被申请人戴伟俊无结婚记录;证据五:1999年1月29泉州晚报晚报复印件一份,证明为寻找被申请人戴伟俊登报的事实;证据六:2013年11月12日芜湖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的证明,证明申请人戴玉玲来所报警,称其弟戴伟俊于1999年初在福建泉州走失。本院认为申请人戴玉玲申请宣告戴伟俊死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戴伟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戴伟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戴玉玲多方寻找戴伟俊,至今杳无音讯,且被申请人戴伟俊失踪已满四年,应推定被申请人戴伟俊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戴伟俊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