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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俊伟诉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伟,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978号原告:李俊伟,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李恒,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峰,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