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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兴华与严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华,严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罗兴华,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郑艺华,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守勇,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罗兴华与被告严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军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兴华的委托代理人郑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兴华诉称,被告严守勇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1、被告严守勇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严守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被告严守勇向原告罗兴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载明:严守勇向罗兴华借30000元,月利率3%。被告严守勇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本金及利息。为此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的陈述在案为证。被告严守勇经合法传唤,未出席庭审,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严守勇向原告罗兴华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清偿债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严守勇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罗兴华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9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的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严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凡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