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新疆爱农仕农业有限公司与和静兴合惠农农资有限公司天鹅湖路致和农资经销店、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农资有限公司、张德刚、张丽巧、李俄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24-2号原告:新疆爱农仕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化工市场B3-242号。法定代表人:张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磊,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景勇,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农资有限公司天鹅湖路致和农资经销店,住所地:和静县和静镇天鹅湖路。负责人:张德刚。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天鹅湖北路248-8-9-10。法定代表人:曹延峰,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德刚。被告:张丽巧。被告:李俄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爱农仕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农资有限公司天鹅湖路致和农资经销店、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农资有限公司、被告张德刚、被告张丽巧、被告李俄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四被告价值213632.4元的财产,且原告提供了相同价值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农资有限公司天鹅湖路致和农资经销店、被告和静兴合惠农农资有限公司、被告张丽巧、被告李俄庆价值213632.4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