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劲松与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劲松,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刘劲松。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5号路西8号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晓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劲松诉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劲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刘劲松负担。审判员 李百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