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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孙瑞忠与杨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忠,杨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孙瑞忠,农民。被告:杨敏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忠诉被告杨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忠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告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瑞忠负担。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韶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