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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桂文选与桂光杰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文选,桂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桂文选,男,194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桂光杰,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申请执行人桂文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桂文选基于被执行人桂光杰同意支付案款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