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桂文选与桂光杰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文选,桂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桂文选,男,194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桂光杰,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申请执行人桂文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桂文选基于被执行人桂光杰同意支付案款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