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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9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文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环,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70-2号申请执行人周文环,干部。被执行人王红梅,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红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红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红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2074002200895531)的存款150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