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致远糖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志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县致远糖酒有限公司,肖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致远糖酒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敏春,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志飞,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致远糖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志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镇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限定的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肖志飞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志飞所有的位于镇平县鑫泰步行街26号楼403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