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行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明松与黄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松,黄石市人民政府,黄石市西塞山区工业园区征收拆迁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松,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明才,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卫民,市长。委托代理人杨曼丽、刘进,黄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工业园区征收拆迁办。上诉人因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行初字第0003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明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曼丽、刘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以黄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出7项诉讼请求:1、撤销黄政复办受决字(2014)05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3、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工业园区群众工作办公室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4、撤销西园发(2013)133号《风波港村化工园、力丰纺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5、撤销YXC房估字(2013)第311-49号估价报告书;6、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7、判决黄石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此次征收拆迁,并赔偿经济损失。针对上诉人的第1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作出(2014)鄂黄石中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对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以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为由,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徐 冰代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