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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电炉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电炉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工业集中区幸福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王喜权,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鸿钧,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电炉配件厂,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怀德街西胡同6号。法定代表人:李中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电炉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电炉配件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