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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全志与被告徐延威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全志,徐延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蒋全志,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帆,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延威,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全志与被告徐延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被告徐延威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徐延威外出没有下落,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本院向原告蒋全志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蒋全志向人民法院报社交纳公告费,原告蒋全志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全志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