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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三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与濮阳市五星特钢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濮阳市五星特钢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三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法定代表人孔凡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隋祝基,该局第五社区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吴长安,该局该局第五社区管理中心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五星特钢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勇,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中石化勘探局)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五星特钢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五星特钢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2014)华法民初字第5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6年12月,濮阳市人民政府向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工程公司试验井场颁发濮国用(1996)字第1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拥有位于清丰县马庄桥镇南、濮范高速北的8395.29㎡的土地使用权。2012年12月26日,该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中石化勘探局,濮阳市人民政府向其颁发了濮国用(2012)第1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石化勘探局称濮阳五星特钢公司自2002年就占有、使用该土地,濮阳五星特钢公司不予认可。经现场勘验,该土地上有院落一座,大门紧锁,无法进入院内查看,从院外无法看出使用人。原审又查明,濮阳五星特钢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显示住所地为濮阳市京开道北段路西(石油公司第十加油站北100米),与争议土地不一致。原审认为,中石化勘探局拥有位于清丰县马庄桥镇南、濮范高速北的土地使用权,现中石化勘探局主张该土地实际由濮阳五星特钢公司占有、使用,请求濮阳五星特钢公司返还该土地,濮阳五星特钢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中石化勘探局提交的证据又不能查实实际占有、使用人,侵权主体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中石化勘探局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的起诉。”中石化勘探局上诉称,一、中石化勘探局在一审时,对濮阳五星特钢公司的民事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石化勘探局的起诉错误。二、中石化勘探局起诉的侵权主体非常明确,即濮阳五星特钢公司。1、一审时中石化勘探局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濮阳五星特钢公司长期侵占油田土地的使用权,其中的一张照片上显示濮阳五星特钢公司的招牌就树立在油田土地的门前,牌子上有濮阳五星特钢公司的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国的名字和公司经营范围等。2、濮阳五星特钢公司承认侵占油田土地。3、濮阳五星特钢公司的答辩掩盖不了侵占油田土地的客观事实。濮阳五星特钢公司辩称中石化勘探局起诉的土地使用权与濮阳五星特钢公司的注册地不一致,这是濮阳五星特钢公司偷换了概念。中石化勘探局再次重申,中石化勘探局起诉的是濮范高速以北、马庄桥镇南、京开大道西侧130号土地,该土地从2002年一直被濮阳五星特钢公司侵占。4、一审法院进行查证时,该场地中的职工拒绝配合,紧闭大门不开。对此,法院应采取强制措施,传唤、查封等强制手段一查到底,但却不了了之。这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所需诉讼费用由濮阳五星特钢公司承担。濮阳五星特钢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二审审理查明,中石化勘探局在庭审中提交两组证据,为三张照片。证1的照片上显示了濮阳五星特钢公司的招牌,就在油田土地门前。证2为两张照片,是在濮阳五星特钢公司内所拍,全是该公司的翻砂胚件,证明该公司侵占油田土地用于机械制造活动。对此,濮阳五星特钢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均不能证明中石化勘探局的证明目的,证1和证2均不是现场的照片。庭审后,经本院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到油田土地处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有院落一座,大门紧闭,无法进入院内查看,大门前和院外没有中石化勘探局提交的证1照片中显示的招牌。其他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中石化勘探局诉称其拥有的土地被濮阳五星特钢公司占有、使用,请求濮阳五星特钢公司返还土地,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但濮阳五星特钢公司对此诉求不予认可,经现场勘验,中石化勘探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中石化勘探局目前证据不能证实侵权主体为濮阳五星特钢公司,中石化勘探局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法驳回中石化勘探局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坤审 判 员  赵洪波代理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