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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衡泰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衡泰信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深圳市衡泰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军。委托代理人李炼斌,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原告深圳市衡泰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炼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室内高尔夫模拟系统”设备一套,合同总金额为28万元,价款含安装、调试和培训。原告于2013年6月30日交付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于2013年8月10日安装完毕,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11月6日向原告支付货款共20万,尚有货款8万元未支付,原告屡次追讨,被告拒不付款。原告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根据《购销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该设备所有权归原告,逾期付款应该承担违约金并支付原告相应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万元、违约金8万元共计1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承认尚欠原告货款8万元的基本事实,被告一直在尽全力履行各项付款义务,但因公司发展资金极度紧缺,望原告对此欠款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限。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诉求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室内高尔夫模拟系统一套,金额为28万元,含安装、调试和培训费用。付款方式及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主要模拟设备到达现场三个工作日内,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进度款68000元,设备安装完毕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尾款112000元。任何一方由于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除需向对方承担由此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需按如下约定支付违约金:1、被告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该合同货物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对设备享有处分权;被告每逾期一天付款,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罚被告支付相应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除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实际损失费用,但因原告交货不及时造成的相应延期不在受罚之内。2、原告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每逾期一天被告有权扣除每期应付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但因被告付款不及时造成的交货相应延期不在受罚之内。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6月30日,原告依约开始进行室内高尔夫模拟系统安装,2013年8月10日竣工。被告在《模拟器工程安装验收单》上签署“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数量无误,验收结论合格。”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时间过长,不同意再予以宽限;违约金自愿调整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模拟器工程安装验收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模拟器工程安装验收单》,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的交货及安装义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全部价款28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20万元,尚欠8万元未支付,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自2013年1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衡泰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万元;二、被告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衡泰信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由被告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