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催字第19号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中小企业(创业)园2-B-1。负责人裴仁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申请人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后的一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30005121862291,出票人为蚌埠润悦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本部,出票金额为一百五十万元,出票日期为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汇票到期日为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被背书人依次为江苏悦达延锋江森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腾云审 判 员 耿予萍审 判 员 王 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