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天水市歌舞艺术研究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天水市歌舞艺术研究中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77号原告李建华。委托代理人王小蕊,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天水市歌舞艺术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万祥,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涛,该中心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天水市歌舞艺术研究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