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艾某甲、艾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艾某甲,艾某乙,艾某丙,艾某丁,艾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何某。被告艾某甲。被告艾某乙。被告艾某丙。被告艾某丁。被告艾某戊。本院在审理何某与被告艾某甲、艾某乙、艾某丙、艾某丁、艾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