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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艾某甲、艾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艾某甲,艾某乙,艾某丙,艾某丁,艾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何某。被告艾某甲。被告艾某乙。被告艾某丙。被告艾某丁。被告艾某戊。本院在审理何某与被告艾某甲、艾某乙、艾某丙、艾某丁、艾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