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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XX与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任XX,女,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邢XX,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任XX与被告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