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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小二与洪泽县丰源木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小二,洪泽县丰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小二。委托代理人张云生,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泽县丰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法定代表人孙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衡宏闻,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小二因与被上诉人洪泽县丰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泽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小二的委托代理人张云生、丰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衡宏闻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洪泽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洪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彤审 判 员  段庆丽代理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