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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姜宗昭诉被告梁晓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姜宗昭,男,生于1947年11月9日,汉族,陕西省岐山县益店镇妙敬村姜沟组96号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号恒源小区10号楼。被告梁晓星,男,生于1978年9月28日,汉族,自由职业,住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益门小区1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宗昭诉被告梁晓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宗昭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宗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宗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宗昭承担。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