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姜宗昭诉被告梁晓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姜宗昭,男,生于1947年11月9日,汉族,陕西省岐山县益店镇妙敬村姜沟组96号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号恒源小区10号楼。被告梁晓星,男,生于1978年9月28日,汉族,自由职业,住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益门小区1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宗昭诉被告梁晓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宗昭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宗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宗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宗昭承担。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