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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韩传波、陈仕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韩传波,陈仕玉,连云港佳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159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博,该公司法务。被告韩传波。被告陈仕玉。被告连云港佳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金桥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本院在审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传波、陈仕玉、连云港佳宁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狮桥融��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福超代理审判员  翟 婧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