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耀庭、师君梅诉被上诉人陈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耀庭,师君梅,陈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耀庭,男,汉族,住长葛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君梅,女,汉族,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乐,女,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耀庭、师君梅诉被上诉人陈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耀庭、师君梅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陈乐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耀庭、师君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耀庭、师君梅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皓 百度搜索“”